当前位置:首页>>典型案例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小课堂第二期
2024-02-20 

未成年人保护 一直在行动

·基本案情·

刘某甲(另案处理)与熊某某(另案处理)在网络上发生口角并约架,刘某甲便邀约刘某乙(未成年人)一起赴约,途中购买了一把西瓜刀随身携带;熊某某邀约了杨某某(未成年人)赴约。当日,四人到约定地点打架斗殴,斗殴过程中,杨某某被西瓜刀割伤,熊某某右手手指也在打架过程中受伤。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熊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乙、杨某某接受他人邀约,成帮结伙的相互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经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刘某乙持械参与聚众斗殴,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经综合考量,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杨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经综合考量,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以案释法·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温馨提示

1

“为朋友两肋插刀”的义气固然令人敬佩,但是作为法治社会的一员,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哥们儿义气不等于盲目的意气用事,一起打架一起坐牢不是兄弟朋友的正确定义。当有人邀约你去打架斗殴,第一要坚决予以拒绝,一旦你迈不开情面跟随之,即使没有具体实施打架的行为,到场观战助威给对方形成心理震慑,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2

第二要积极给予情绪疏导,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防事态扩大。作为朋友,当他情绪失控,可能要犯大错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时,需要你给予正向的引导,或者采取实际行动消除或减轻事件给朋友带来的不利后果。

3

沟通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争取以平和的方式化解矛盾,才能消除隔阂,达到互谅互解。广大青少年们要重视法律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敬法尊法守法,为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也为自己将来成才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