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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义气”不设防,22万元“合伙款”打水漂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红棉未检法治小课堂第十一期
2025-12-08 


【基本案情】

陆某(未成年人)与黄某系朋友关系,2025年6月陆某为骗取生活费,便以开台球室为由邀约黄某参与合伙,黄某同意后陆某多次以人际关系疏通、办理营业执照等理由骗取黄某钱财。2025年8月黄某发现被骗报案至公安机关,经统计黄某被骗资金22万元。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陆某诈骗他人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陆某涉案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综合考量后提出量刑建议,得到人民法院采纳。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示】

未成年人应树立正确消费观,摒弃“攀比享乐”心理任何消费都应建立在家庭实际承受能力和合法收入基础上,切勿因攀比吃穿、沉迷娱乐而滋生“赚快钱”的歪念,更不能触碰法律红线换取一时享乐,唯有脚踏实地才能守护好自己的青春底色。同时也要理性看待“友谊”,拒绝盲目迁就真正的友谊不该掺杂金钱算计,更不是“对方说什么都信、要什么都给”别因害怕失去友谊而妥协,被金钱消耗的“友谊”本就不值得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