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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人民检察院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调解结案
2022-02-05 

2022年1月28日,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韦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富宁县人民法院庭审组织调解当庭结案。

2019年9月,被告韦某某在其中草药店内向他人购买了23片穿山甲片及一袋穿山甲粉末存放在店,2021年4月13日被富宁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涉案的穿山甲片和穿山甲粉来自大穿山甲,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经济价值4302元。被告韦某某违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提起公诉。韦某某损害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同时影响了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富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购买穿山甲片和穿山甲粉末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经济损失4302元赔偿责任并在富宁县官方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案件经人民法院庭审组织调解,被告韦某某自愿接受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全部诉讼请求,愿意主动赔偿野生动物资源经济损失4302元并赔礼道歉。

该案系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办理的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意义在于检察院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环境资源的指导思想,同时通过案件办理起到法律教育宣传的作用,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深刻认识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了解了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双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