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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检察院:公益诉讼促环境保护税征缴12.8万元
2025-11-14 

近日,富宁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成功办理一起涉及环境保护税征缴的案件,共督促收缴税款及滞纳金12.8万元,有效保护了国有财产。

富宁县检察院在前期办理城区扬尘污染防治公益诉讼案件时发现10煤炭中转站、砂石料中转站市场经营主体未依法主动申报环境保护税,存在税款流失问题。同时,相关税务机关未能及时察觉并纠正纳税人的未申报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受到侵害。针对该情况,富宁县检察院依法立案开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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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过程中,鉴于税务机关对事实认定无异议,明确表示将积极采取措施核查并追缴税款,检察院遂采取磋商程序,督促其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征收监管职责。

收到磋商意见后,税务机关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组建了专项核查工作组,通过“实地勘察+系统比对+约谈取证”三维模式对检察院提供的10个料场点位开展深度调查后,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聚焦“固体物料堆存颗粒物产排污染”环保税征管要点,核查出应缴未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8万元,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已全部补交入库。

为有效堵塞颗粒物排污征管漏洞,富宁税务机关积极检视整改工作存在问题,将砂石行业纳入“高风险纳税人监控清单”,主动对接环保、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排污、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数据、矿权备案名录等涉环境保护税征收防控信息共享机制,为税务机关前置识别应税污染源,及时有效征收环境保护税提供制度保障。

此案是富宁县院通过公益诉讼程序督促征收环境保护税首例案。该案的成功办结,不仅直接挽回了国有资产损失,也探索形成了通过“磋商+监督”方式推动税收征管、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的有效路径,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积累了实践经验

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