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曾某某(男,17岁)邀约陶某某(另案)到某烧烤店吃宵夜。过程中曾某某发现之前与其发生过口角的廖某某也在该店内,遂趁廖某某上厕所之机使用店内椅子将其打倒在地,陶某某见状使用啤酒瓶击打廖某某。经鉴定廖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曾某某涉案时系未成年人,案发后积极送被害人就医,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综合考量后提出量刑建议,得到人民法院采纳。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示】
十七岁正处于人生中最美好的年华,未来充满无限可能,千万别让自己一时的冲动毁了自己。未成年人与他人发生矛盾时,要让自己冷静下来,别被愤怒冲昏头脑,法律底线不可触碰,青春不该有悔恨和遗憾,要用理智和友善书写美好的青春回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