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使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4.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