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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三公”经费公开情况
2018-06-25 

  富宁县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40万元。其中,安排因公出国(境)费 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5 万元,公务接待费 5 万元。 

  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4年决算减少 1.65  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5年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工作安排,拟安排出国(境)费预算  0  万元,和2014年预算一致。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5年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拟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40 万元,其中:购置费0 万元、运行费 40 万元,比2014年决算减少 0.79 万元,主要用于办案业务,执法执勤用车和特殊业务用车,车辆燃油费、车辆保险费、车辆维修费,过路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5年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拟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5万元,比2014年决算减少0.86万元,主要用于上级领导到我院指导业务工作和检察系统内部县院之间的业务交流支出。 

  附件二: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表 

    

  附件:“三公”经费口径说明 

  一、“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