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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支出情况说明
2018-06-25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工作安排,经富宁县财政局审定批复,富宁县检察院使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决算情况如下:

  2015年我院“三公”经费决算支出数为40.93万元,较2014年决算数减少0.72万元,下降-1.7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增加0万元,增长0%;本年公务接待费5.8万元,减少0.06万元,下降-1.0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5.13万元,减少0.66万元,下降-1.84%。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以及省委十项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安排部署,我院将进一步完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确保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上年只减不增。

  “三公”经费口径说明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县级各部门(含乡镇)用财政拨款(含上年结转结余和当年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