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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三公”经费公开情况
2018-06-25 

  富宁县检察院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40.7万元。其中,安排因公出国(境)费 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5  万元,公务接待费  5.7   万元。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5年决算减少 0.23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6年富宁县检察院根据实际工作安排,拟安排出国(境)费预算  0 万元,比2015年决算增加/减少 0 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6年富宁县检察院拟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万元,其中:购置费   0 万元、运行费 35  万元,比2015年决算减少0.13  万元,主要用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车辆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6年富宁县检察院拟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 5.7 万元,比2015年决算增加/减少 0.01 万元,主要用于规定开支各类公务接待。 

  

  附件:“三公”经费口径说明 

  一、“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