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检察院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40.7万元。其中,安排因公出国(境)费 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5 万元,公务接待费 5.7 万元。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5年决算减少 0.23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6年富宁县检察院根据实际工作安排,拟安排出国(境)费预算 0 万元,比2015年决算增加/减少 0 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6年富宁县检察院拟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万元,其中:购置费 0 万元、运行费 35 万元,比2015年决算减少0.13 万元,主要用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车辆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6年富宁县检察院拟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 5.7 万元,比2015年决算增加/减少 0.01 万元,主要用于规定开支各类公务接待。

附件:“三公”经费口径说明
一、“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