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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2018-03-07 

目录

 

第一部分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第二部分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财务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财力安排支出情况表

六、部门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八、财政拨款支出明细表(按经济科目分类)

九、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十、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本次下达)

十一、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另文下达)

十二、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三、部门政府采购情况表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主要有以下职责:

1、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5、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6、负责其他应当由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上述职责,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内设9个机构,包括:侦查监督部公诉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案件管理部、政治部、检务管理部、纪检组;派驻乡镇检察室2个,包括:剥隘检察室、木央检察室。

纳入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18 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见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1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重点工作概述

(一)保持严惩各类刑事犯罪高压态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重点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拐卖妇女等严重暴力刑事犯罪。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侵犯人身权利案件13件22人;批准逮捕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25件29人;批准逮捕聚众斗殴、赌博等扰乱公共秩序案件5件28人;批准逮捕运输、贩卖毒品案件10件17人;批准逮捕非法经营案件1件3人;批准逮捕挪用资金1件1人;批准逮捕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3件3;批准逮捕非法买卖枪支等危害公共安全案件1件1人;批准逮捕故意毁坏财物案件1件2人;批准逮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1件1人。

(二)加强检察监督,营造公正廉洁执法环境。进一步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监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16,监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2件。纠正漏捕14人,纠正漏捕后被法院判处3年以上徒刑6人,口头提出纠正违法意见5件,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15件,均得到侦查机关采纳并回复;派员提前介入侦查重特大案件9件(次)。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办理当事人反映强烈的同级法院消极执行案件4件,提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3条并得到采纳办理。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监督纠正监外执行罪犯漏管2件2人,脱管1件1人,办理监管场所刑事执行违法(违规)案件5件,开展安全防范检察18次,进行个别谈话教育212人次。

(三)坚持打防结合,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宣传活动取得实效一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和“严管慎罚”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原则,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切实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落到实处。截止目前,共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4件22人,其中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2件2人,受理案件类型为盗窃案8件9人、抢劫案3件10人、强奸案2件2人、寻衅滋事案1件1人经审查后批准逮捕6件10人,不捕7件11人,均为无逮捕必要不捕,不捕率为52.38%。二是积极开展职务犯罪警示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全县8个乡镇,对精准扶贫工作队员、村两委成员中开展预防警示教育活动50余场(次),发放《预防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宣传册》1000余份,有效地服务和保障了扶贫攻坚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严格审查案件,推进办案质量和效率有机统一。一是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严格按照案件质量评查实施方案,案管部门负责网上评查,对公诉、侦监、自侦部门的案件进行了案件质量评查,通过以评查促规范的方式相互学习、相互提高,不对提高承办人责任意识和办案能力。二是强化监督,全面督促和提升案管人员在保障律师的阅卷、会见、调查取证等权利,保障当事人等知情权的服务态度和水平。共接待律师阅卷46件次,接受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咨询54件次。三是稳步开展电子卷宗制作工作。截止目前,共制作电子卷宗167件,598册,公诉案件实现电子卷宗全覆盖。四是加强案件统计信息管理。共导入案件信息981条,发现并纠正统一业务系统填写不规范41余次。

(五)勇于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引向深入。一是先后制定出台了《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暂行办法》《富宁县人民检察院绩效考核及绩效工作兑现办法(试行)》等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办案、绩效考核等工作。二是根据《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云南省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及时研究并制定了本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拟设置内设机构12个及派驻检察室2个,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已逐级上报至省院、省编办审批。三是按照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等相关省级机关工作要求,及时按程序规范上报工资审核、经费申请、编制职数使用申请、员额检察官退出等工作材料,确保检务保障工作正常运转。四是对拟转隶3个部门的机构、人员、编制变化,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和仔细统计,做到机构、人员、编制底数清、情况明,为下一步实施监察委改革工作提供了数据支撑。

(六)深化从严治党,着力检察队伍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一是紧紧围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掀起学习热潮。截止目前,组织学习了先进模范人物尹彦红、石宏、余勇同志的先进事迹,开展节前廉政教育5场次,开展警示教育2场次。二是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等各项党建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党建知识竞赛、慰问困难党员和留守儿童等一系列活动,提升党员凝聚力和战斗力。截至目前,开展集中学习25次、检察长讲党课2次,开展榜样教育5场次。三是深入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共投入帮扶资金(含捐资捐物折价)112803.60元,其中,干警帮扶捐款41503.60元,单位帮助扶贫点的群众解决扶贫工作资金1万元。用于解决农村道路维护费4000元,解决挂钩户困难学生上学学费3000元。同时,积极开展节日慰问活动,春节慰问困难群众购买大米、食用油和慰问资金共计5.2万元;“六一”儿童节深入扶贫点慰问留守儿童慰问金每人300元;开展“捐衣物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全院干警为扶贫济困捐衣物300多件(条),折合人民币2000元,力所能及地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脱贫攻坚贡献力量。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18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供给单位1个。截止201711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52人,其中:行政编制 52人。在职实有48人,其中:财政全供养 48人。

离退休人员 18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 18人。

车辆编制8辆,实有车辆8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18年部门财务总收入991.3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985.94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5.39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18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991.33元,其中:本年收入985.94万元,上年结转收入5.39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985.94元(本级财力985.94万元,执法办案补助0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补偿0万元)。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总支出991.33万元。本级财力安排支出 985.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51.59万元,项目支出134.35万元。

(一)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行政运行664.35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及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公诉和审判监察127.00万元,主要用于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其中: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的业务装备经费支出为50.00万元;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业务经费支出为77.00万元。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其他检察支出7.35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开支。其中: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的服装经费支出2.24万元;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支出为5.11万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0.97万元,主要用于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89.20万元,主要用于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开支。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46.69万元,主要用于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开支。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医疗支出1.77万元,主要用于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开支。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48.61万元,主要用于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支。

(二)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情况

工资福利支出714.3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09.28万元,项目支出5.11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221.5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2.31万元,项目支出79.24万元)。

 资本性支出50.0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50.00万元)。

五、省对下转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列入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单项目情况

我部门没有列入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单的项目。

(二)与中央配套事项

我部门没有中央配套事项。

三)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我部门没有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3个,采购预算资金50.00万元。

七、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一)2018年我部门基本支出预算991.33万元,比2017957.43万元增加33.90万元,增幅4%,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津贴、补贴、奖金调整,工资福利支出较上年增加。

(二)2018年我部门项目支出预算134.35万元,比2017177万元减少42.65万元,减幅24%,减少的原因如下:执法办案经费50万元未审批,增加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5.11万元,增加服装经费2.24万元。

、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存款利息收入等。

5.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6.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11.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12. “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

2018年,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共计安排142.31万元,主要用于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工会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交通补贴以及其他日常运行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鉴于截至201812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需在完成2018年决算编制后才能统计汇总相关数据,因此,将在公开2018年度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部门截至201812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