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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2020-03-02 

目录

 

第一部分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第二部分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财务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财力安排支出情况表

六、部门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八、财政拨款支出明细表(按经济科目分类)

九、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十、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本次下达)

十一、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另文下达)

十二、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三、部门政府采购情况表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主要有以下职责:

1、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5、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6、负责其他应当由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上述职责,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内设9个机构,包括:侦查监督部公诉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案件管理部、政治部、检务管理部、纪检组;派驻乡镇检察室2个,包括:剥隘检察室、木央检察室。

纳入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见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1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重点工作概述

(一)强化监督职能,扎实推进法治富宁建设一是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7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重特大案件10件次,追捕漏犯13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0份。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在信息平台中录入行政处罚案件240件。二是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依法提出抗诉3件3人,法院采纳3件3人。

(二)保持打击违法犯罪高压态势,维护边境和谐稳定。一是深入开展高检院部署的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办理了富田公路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富宁锦泰工贸公司非法采矿案等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办理牟某某等13人走私疫区生猪案被评为“2017—2019年度全省检察机关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优秀案件”,有1名干警被评为“2017—2019年度全省检察机关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优秀个人”。二是结合边境县的县情,重点办理涉外案件,批准逮捕拐卖妇女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容留他人卖淫罪等案件27件70人,审查起诉26件63人。三是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针对今年性侵未成年人频发的情况,加强办案力度,审查逮捕未成年人性侵案件11件12人,占未检案件总数的28.9%和24%;起诉10件10人,占未检案件总数的26.3%和20%。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开展首例未成年司法救助案件2件,获得国家司法救助4.2万元;落实未成年人法律援助18人次。与县职业中学制定印发《检校共建工作实施方案》,推进检校共建机制。

(三)三强化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试行机制。一、是强化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文山州检察机关关于建立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文检发办字〔2017〕13号)要求,及时成立了1个简案组、3个繁案组的办案工作机制,组织公诉科、案管办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二是强化配合联动。案管部门、公诉科简案组、繁案组加强联动、密切配合,有步骤、有组织的开展繁简案件分流工作,确保今年第一批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顺利完成。三是强化监督把关。建立完善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先由案管部门受案把关,区分繁简案件录入和分流工作,再由承办简案组的检察官在收到案件后七日内审查是否属于简单刑事案件并及时办理。截止目前,我院共收到简单刑事案件51件56人(其中一审公诉案件49件54人,审查逮捕案件2件2人),经审查后于15日内依法向富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35件37人,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因证据发生变化原因认为不符合简类案件办理条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转为繁类案3件3人。

(四)着力推进捕诉合一改革,优化员额检察官办案团队,巩固一体化办案机制。是细化案件类别,确保办案思路清晰。结合2015年至2017年的刑事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初步划分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安全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侵犯财产案件;简类刑事案件;未成年涉罪和未成年人被性侵、猥亵、拐卖、拐骗案件;职务犯罪等案件6种案件类别。二是优化办案团队,确保办案质效。针对案件类别,整合院领导、刑检部门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共13人,分成刑检一组、刑检二组、经检组、简案组、未检组、机动组6个办案小组,指定专门员额检察官办理所负责的案件类别并承担相应的刑事监督职责,不断促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三是深化办案权责,确保责任落实。严格按照全省、全州检察长座谈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试行)》,对本院对同一刑事案件,由同一员额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全程负责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支持公诉、刑事诉讼监督等检察环节的各项工作,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员额检察官对所承办案件全程负责。着力改变将审查逮捕、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审判监督等刑事检察职能由不同职能部门和不同检察官行使的办案模式。
    (五)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主动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是推进扫黑除恶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抽调精干力量,整合办案资源,加强沟通协调,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积极主动开展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凡属涉黑涉恶的案件全部做到100%提前介入,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覆盖。由检察长亲自出庭公诉的杨某某、吴某某等人涉恶寻衅滋事案已分别获刑3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排查发现黄某某、高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案疑似恶势力的线索,我院将进一步查实相关情况后将该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截止12月1日,共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涉恶案件1件,提前介入疑似涉恶案件侦查4件,有罪判决2件7人。二是以公益诉讼为抓手,主动保障民利民生。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的通知》要求,坚持以“严”字当头,形成高压态势,重点关注协同打赢蓝天保卫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清华洞饮用水资源治理、普厅河排污治理等重点领域,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清华洞库区和普厅河流域水生态环境公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督促相关执法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深入开展案件线索排查。向县环保局提出关于富宁县食品公司屠宰场排污污染普厅河一案检察建议并得到采纳;督促县国土局对谷拉乡境内非法采铝土矿履行监管职责案,有效保护了国家矿产资源;督促县水务局及时正确履行水资源费征收职责案,追回国家水资源费123余万元。加大剥隘渔民库区无证网箱养鱼整治力度,积极监督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能职责,对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的有关执法部门及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三是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根据县委政府统一部署要求,严格按照“两不愁、三保障”工作要求,积极动员建档立卡户进行危房改造,目前已实施危房改造27户,有效解决了建档立卡户住房难的问题。根据县委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富宁县为2019年脱贫冲刺县,于9月底全面启动“百日攻坚”活动。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我院党组研究决定在原派驻村工作队员2人的基础上增派两名年富力强熟练电脑操作的干警驻村支援该项工作。截止目前,各帮扶责任人先后开展转走访1000余人次,累计投入物资、资金共计25万元。对照贫困户6项指标,我院挂钩的木坝村委会基本实现脱贫出列目标。

(六)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动态管理。一是始终坚持以推进“基层党建巩固年”活动为契机,以党支部规范化达标创建为主要抓手,对照标准、细化措施、补齐短板、完善台账,着力推进党员活动室、老干部党支部活动室、三个党小组活动室建设,打造检察机关党建特色品牌。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严肃组织生活,定期开展主题党日、党员政治生日等活动,不断丰富党建活动载体。完成了全体党员的集中轮训,开阔了党员的视野,提升党员的综合素质。2019年,院机关党支部被评为全县先进党支部,党员干部被县委政府表彰为“先进党员”、“先进个人”5人次、个人嘉奖4人。二是依托廉政风险防控信息平台,加强执法办案活动的廉政风险动态管理。通过该平台的推广应用自动发现、自动排查和自动预警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各个办案环节的廉政风险,并及时提醒和督促案件承办人对风险点进行整改,进一步增强了检察人员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今年以来,通过系统排查处置各类办案风险181条,已整改174条,正在处理7条。三是创新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新机制,制定下发了《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实施方案》,由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作为联络员分别与全县203名人大代表建立13个乡镇的“检民连心桥”微信群,进一步拉近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的距离,提高了检察工作透明度。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19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供给单位1个。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38人,其中:行政编制 38人。在职实有35人,其中:财政全供养 35人。

离退休人员 16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 16人。

车辆编制7辆,实有车辆7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19年部门财务总收入1,090.2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069.84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20.44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19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1,090.28元,其中:本年收入1,069.84万元,上年结转收入20.44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985.94元(本级财力985.94万元,执法办案补助0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补偿0万元)。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19年部门预算总支出991.33万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 985.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51.59万元,项目支出134.35万元。

(一)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行政运行664.35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及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公诉和审判监察127.00万元,主要用于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其中: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的业务装备经费支出为50.00万元;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业务经费支出为77.00万元。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其他检察支出7.35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开支。其中: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的服装经费支出2.24万元;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支出为5.11万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0.97万元,主要用于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89.20万元,主要用于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开支。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46.69万元,主要用于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开支。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医疗支出1.77万元,主要用于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开支。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48.61万元,主要用于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支。

(二)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情况

工资福利支出714.3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09.28万元,项目支出5.11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221.5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2.31万元,项目支出79.24万元)。

 资本性支出50.0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50.00万元)。

五、省对下转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列入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单项目情况

我部门没有列入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单的项目。

(二)与中央配套事项

我部门没有中央配套事项。

三)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我部门没有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3个,采购预算资金50.00万元。

七、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一)2019年我部门基本支出预算991.33万元,比2017957.43万元增加33.90万元,增幅4%,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津贴、补贴、奖金调整,工资福利支出较上年增加。

(二)2019年我部门项目支出预算134.35万元,比2017177万元减少42.65万元,减幅24%,减少的原因如下:执法办案经费50万元未审批,增加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5.11万元,增加服装经费2.24万元。

、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存款利息收入等。

5.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6.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11.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12. “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

2019年,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共计安排142.31万元,主要用于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工会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交通补贴以及其他日常运行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鉴于截至201912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需在完成2019年决算编制后才能统计汇总相关数据,因此,将在公开2019年度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部门截至201912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