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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2020-09-11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表)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对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同时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协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民主监督,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2019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强化精准监督,着力推进检察监督更好体现司法公正。始终坚持“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不断提要办案质效。一是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共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18件,监督立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8件10人;纠正漏捕11人,追诉漏犯4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6(捕)、6(诉)件。二是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依法提出抗诉2件2人,法院采纳3件3人;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9次。三是做强做实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加大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46件,提请抗诉46件, 提请抗诉案件得到了上级院的采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通过抗诉撤销了广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虚假生效民事裁定,纠正了人民法院滥用司法权的行为。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的问题,加强对损害农民劳动报酬权益行为的整治,积极支持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办理了向本院申请维护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案件1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参加社会管理,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检察建议的刚性监督,对洗车行业统一抬价行为开展调查核实,向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局、民政局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后使洗车收费重新回归平稳,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共立案审查羁押必要性案件34件34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1件11人,采纳10件10人;认为有继续羁押的需要,未向办案单位(部门)提出变更强制(释放)建议21件21人。对因社区矫正档案不全、不及时移送法律文书、不按规定发警告、监管不到导致脱管、漏管等履职不当行为,提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53份;监督纠正监外执行罪犯漏管脱管情形 25件25人。

2.保持打击违法犯罪高压态势,确保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保障。一是深入开展扫黄打非、缉枪治爆、禁种铲毒、打击偶蹄动物及冻品走私、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专项行动。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案件51件63人,提起公诉53件82人;批准逮捕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48件69人,提起公诉54件110人;批准逮捕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运输贩卖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77件222人,提起公诉68件201人;立足我县地处边境实际,加大涉外案件办理力度,批准逮捕走私、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拐卖妇女、容留卖淫等涉外犯罪案件31件127人,提起公诉34件145人。二是“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共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审查逮捕案件32件54人,审查起诉案件23件53人。例如董红美等13人跨三省的拐卖儿童案中,对董红美、马鹏多次贩卖婴儿的犯罪分子的量刑达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三是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深入开展未成人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5件8人,相对不起诉6人,无社会危害性不捕12件23人,占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60.86%。

3.紧盯问题整改,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是加大整治力度,提高办案质效。1—11月,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涉黑犯罪案件5件22人,审查后未认定案件涉黑涉恶,并以涉嫌一般刑事案件批准逮捕22人。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涉恶犯罪案件5件35人,审查后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并批准逮捕5件34人,审查后未认定涉恶1件1人;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涉恶势力犯罪10件34人,以恶势力犯罪案件向县法院提起公诉10件52人;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4件,纠正漏捕6人,纠正遗漏同案犯1人,纠正移送起诉遗漏罪行4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3件,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6份。提前介入侦查15件次。二是落实诉前与人民法院会商机制,召开案件会商会7次,把分歧解决在提起公诉之前,统一黑恶势力案件认定与处理标准,注重案件办理社会效果。案件提起公诉后主动与法院协调召开庭前会议1次,就提高庭审效率、强制措施适用等形成共识。三是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严格落实“一案一分析一建议”工作制度,要求每一个承办人把是否有“保护伞”、案件背后反映的社会综合治理问题、是否需要以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治理措施的意见,写入案件审查报告“需要说明的问题”的部分,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基本情况的“附注”栏中注明。截止目前,共完成涉黑涉恶案件分析报告6份,发出检察建议6份,回复并采纳5件。四是全面落实“一案三查”工作制度,根据上级院“大排查大起底”的统一安排部署,经排查2013年以来本院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1679件,发现疑似涉恶案件9件,疑似涉恶线索9条,已按管辖权限分别移送。主动深挖排查“保护伞”线索,发现可能存在“保护伞”线索2件,相关线索均已移送州院扫黑办、县扫黑办、县监委,目前已收到公安局线索核实情况回复2件,阶段性核查回复1件。

4.坚持改革创新,持续推进捕诉一体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深入巩固2018年捕诉一体工作成果,制定《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试行)》,全面落实简案快办、繁案精办,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能力。截止目前,使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办理案件数11件。紧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总体提高到50%以上的目标任务不放松,认真贯彻落实《文山州检察机关实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安排》和全州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培训会议精神,积极与县法院、公安局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着力推进实行简案快办、繁案精办,不断提高办案质效。1—11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结171件274人,适用率为48.84%。

5.主动融入服务全县发展大局,精准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

服务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犯罪活动,不断优化全县营商环境,筑牢金融安全司法防线。截止目前,共受理审查起诉经济犯罪案件28件64人,提起公诉31件65人。办理黄志功等人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案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深入开展“检察护航名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全县部分民营企业、个体经营者代表应邀参加了活动,各参会代表就如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未来检察工作如何服务好民营企业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

服务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一是围绕“两不愁三保障”和脱贫出列“610指标”工作要求存在问题补齐短板,重点推进农村厨卫改造、“清户行动”、环境整治、贫困对象动态管理等工作。累计投入扶贫资金22.8万元,完成旧房拆除14户,厨卫改造68户,楼梯盖建设25户。二是积极开展困难群众慰问活动。截止目前,共发放慰问金1.4万元,发放过冬棉被90床、食用油27桶、大米27袋。发放建房水泥补助30吨,累计投入各项资金4.4万元。三是主动对接交通、水务、农科、自然资源、教体、电力等部门,主动争取项目倾斜,建设完成木坝村委会村村道路硬化18公里,完成4个村小组的村内道路硬化;建成村卫生室1个,党员活动室3个;促成那列村农网升级改造项目和郎恒中学综合楼动工建设;完成人畜引水建设项目4个,涉及4个村小组300余人。

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公益诉讼工作为抓手,着力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成效。一是加大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1—11月,共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8件,立案25件;提出检察建议19件,回复19件,终结审查1件,正在办理5件;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线索2件,立案2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件,结案1件,正在办理1件;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件,未立案。二是深入巩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回头看”工作成果,认真从主观上查找原因,充分发挥2018年公益诉讼工作经验,盯住2018年发出检察建议因需要整改时间长,需要长期跟踪问效的13件案件,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做好督查整改工作,并形成阶段性整改工作报告,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三是针对普厅河板仑至归朝段出现大量不明死因死猪尸体被丢弃河道情况向县农科局、水务局等4个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得到采纳回复。对全县临时采石场不规范审批问题向县自然资源局和9个乡镇发出检察建议并得到采纳回复。办理完成富宁洞平电站非建设非法占用林地毁坏公益林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调解达成森林植被恢复费用赔偿金53.25万元。关注民生,保障人民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对存在的散装白酒生产、销售不合问题督促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进行监督,利用检察建议刚性监督保证食品安全。四是深入开展主题为“立足检察监督职能、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可持续发展”新闻发布会,通过开展新闻发布会,不断提高了各乡(镇)、各部门对公益诉讼的知晓率,有效营造全民参与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氛围。

6.再部署,再发力,持续推进高检院〔2018〕1号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一是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从源头上保障学生安全,用实际行动打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蓝天。1—11月,共审查逮捕性侵未成年案件10件10人,审查起诉3件3人,改变管辖1件1人,无逮捕必要性2件2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4件4人。二是加强向县委政府请示汇报,促成县委及时制定下发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建〔2018〕1号检察建议书》,严格按照张军检察长调研我县格当小学时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整改责任,各项问题隐患已于10月底完成整改。三是主动加强与县教体局“没完没了”抓好“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严格落实检察长、副检察长、未检负责人都担任法治副校长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携手关爱,共护明天”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1次,并将“一号检察建议”印发给县政法委、教育部门及各位参会人员;开展法治进校园宣讲活动20余场(次),检察长送法进校园活动2次;开展一般预防案件(法制进校园活动)12件次,特殊预防案件2件,覆盖师生及家长1.5万余人。主动与县体局沟通协调,组织召开全县教体系统贯彻落实“最高检1号检察建议”暨防性侵害学生工作培训视频会,全面推动全县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良好局面。

7.抓党建促队建,不断提升检察队伍干事创业积极性和主动性。着力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力求实效开展好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组织干警参加检察业务、党务、扫黑除恶、民族团结示范创建等各类培训20余次,组织开展学习“老山精神”理想信念教育活动1次,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到浙江大学开展全员轮训,进一步增强干警学用结合能力。紧紧围绕“基层党建创新提质年”活动,以开展“三个先锋工程”为引领,与主责主业紧密结合,开展了“党建+司法改革”、“党建+脱贫攻坚”、“党建+司法为民”、“党建带群团建”等工作模式,不断提高“三会一课”质量,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推动党组织工作正常化,目前机关党支部被评为“四星级”党支部,退休老干支部被命名为“三星级”党支部;以党建带群团建设,进一步激励广大女干警立足岗位、创新创先,第二检察部荣获全省“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结合检察工作特点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机关创建活动,我院被评为全州民族团结创建示范单位。
    8.提高政治站位,扎实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一是抓实学习教育,将学习教育贯穿始终,党组班子充分发挥带头模范作用,认真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截止目前,党组班子集中开展学习研讨4次,党组成员开展讲党课5次;党支部开展集中学习研讨4次,“学习党史、新中国史”主题党日活动1次,现场教学2次。二是抓实调查研究,结合党中央、省、州和县委以及上级院的部署安排,严格按照《富宁县检察院党组班子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调查研究工作方案》要求,着眼解决新时期检察工作新问题,结合分管工作实际,从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分别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深入分管部门和挂钩点、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等措施开展调研、收集资料、撰写报告,保证了报告主题鲜明简炼、内容客观真实、结论分析有理有据。本次调研成果交流会检察院党组共提出了5个专题,形成报告材料5份,提出解决对策25个,解决了扫黑除黑、脱贫攻坚、检察业务等各方面问题29个,取得了扎实成效,也为下一步做好检察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三是抓实检视问题,充分发扬敢于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精神,班子认真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查摆不足3项,各党组成员查摆不足8项;按照咬耳扯袖、提醒警醒要求,逐条对照党章、《准则》《条例》18个是否进行查摆,以“红红脸”“出出汗”的方式进行批评,真刀真枪点出各党组成员的“病根”,为下一步“手术治疗”提供了准心,从而达到共同康复的目的。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8人。其中:行政编制38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7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其他人员19人,主要是聘用制书记员。

离退休人员16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6人。

实有车辆编制7辆,在编实有车辆7辆。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统一由州院公开,故无公开数据。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收入合计1,376.9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52.07万元,占总收入的98.19%;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24.91万元,占总收入的1.81%。与上年1,412万元对比减少35.02万元,下降2.48%,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减少划转监察委人员的公用经费和办案业务费;二是其他收入减少1.29万元,主要是本年减少死亡抚恤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支出合计1,420.3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92.54万元,占总支出的76.92%;项目支出327.85万元,占总支出的23.08%;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1,350.19万元对比增加70.20万元,增长5.2%,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522绩效考核奖的工资福利支出;二是执法办案补助经费及烟草工业扶持资金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092.54万元。与上年1068.32万元对比减少24.22万元,下降2.27%,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转隶人员经工资及经费减少。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92.8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7.13%。人均开支19.51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27.85万元。与上年281.87万元对比增加45.98万元,增长16.31%,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增加黑除恶专项资金支出。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项目资金106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开支;检察院系统聘用制书记员经费62.40万元,主要用于聘用制书记员工资及办公经费开支;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加班补贴5.11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系统法警加班补贴发放;政法部门服装经费2.58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系统检察服、警察服购置支出;检察服务中心建设专项补助经费15万元,主要用于检察服务中心建设开支;执法办案补助经费40.21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开支;扫黑除恶重点项目经费57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面的开支;司法救助补助经费5万元,主要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涉案被害人经济补助开支;烟草工业扶持资金(扶贫)34万元,用于扶贫工作方面的开支;遗属补助经费0.55万元,主要用于遗属人员生活补助。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95.4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8.25%。与上年1,323.98万元对比增加71.49万元,增加5.4%,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烟草工业扶持资金(扶贫)资金;二是扫黑除恶重点项目经费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227.5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7.96%。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出826.72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77.94万元,项目支出322.85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项目资金106万元检察院系统聘用制书记员经费62.40万元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加班补贴5.11万元政法部门服装经费2.58万元检察服务中心建设专项补助经费15万元执法办案补助经费40.21万元扫黑除恶重点项目经费57万元、烟草工业扶持资金(扶贫)34万元、遗属补助经费0.55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6.9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80%。主要用于养老保险缴费支出66.04万元、职业年金缴费支出0.93万元;

4.卫生健康(类)支出40.4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90%。主要用于医疗保险缴费支出29.63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9.03万元,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他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支出1.82万元;

5.住房保障(类)支出60.5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34%。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缴费支出60.51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37.46万元,支出决算为23.43万元,完成预算的62.5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2.35万元,完成预算的68.7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08万元,完成预算的21.73%。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云办发〔2019〕2号)规定及富宁县检察机关内部控制制度管理规定,加强“三公”经费管理,有效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公务接待费。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8年减少0.06万元,下降0.2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0.01万元,下降0.0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05万元,下降4.39%。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2.35万元,占95.39%;公务接待费支出1.08万元,占4.6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2.35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2.35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主要用于开展检察业务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08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08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7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68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开展检察业务工作发生的公务接待费用,产生接待批次17批次、接待人次168人,公务接待费用1.08万元。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7.94万元,与上年134.84万元对比减少56.90万元,下降42.20%,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转隶人员转出经费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工会经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富宁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831.4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77.02万元,固定资产754.46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955.40万元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23.9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减少108.28万元,固定资产减少15.63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减少0万元,在建工程减少0万元,无形资产减少0万元,其他资产减少0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20项,账面原值19.99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831.48

77.02

754.46

487.72

4.92

 

261.82

 

0

0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5.5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5.5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5.5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表详见附表(附表9-附表11)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离退休人员16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6人。因离退休人员工资转入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故《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中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无数据。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四、结余结转: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的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八、公共安全支出: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十、卫生健康支出:反映政府卫生健康方面的支出。

十一、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