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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2020-06-02 

附件1

 

文山州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文山州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第二部分 文山州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财务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财力安排支出情况表

六、部门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部门项目支出情况表

八、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财政拨款支出明细表(按经济科目分类)

十、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十一、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本次下达)

十二、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另文下达)

十三、省对下转移支付情况表

十四、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部门政府采购情况表

 

附件2

 

文山州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文山州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对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同时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协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民主监督,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上述职责,文山州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内设 8个机构,包括: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政治部。

(三)重点工作概述

1.强化精准监督,着力推进检察监督更好体现司法公正。始终坚持“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不断提要办案质效。一是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共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18件,监督立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8件10人;纠正漏捕11人,追诉漏犯4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6(捕)、6(诉)件。二是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依法提出抗诉2件2人,法院采纳3件3人;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9次。三是做强做实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加大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46件,提请抗诉46件, 提请抗诉案件得到了上级院的采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通过抗诉撤销了广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虚假生效民事裁定,纠正了人民法院滥用司法权的行为。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的问题,加强对损害农民劳动报酬权益行为的整治,积极支持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办理了向本院申请维护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案件1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参加社会管理,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检察建议的刚性监督,对洗车行业统一抬价行为开展调查核实,向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局、民政局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后使洗车收费重新回归平稳,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共立案审查羁押必要性案件34件34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1件11人,采纳10件10人;认为有继续羁押的需要,未向办案单位(部门)提出变更强制(释放)建议21件21人。对因社区矫正档案不全、不及时移送法律文书、不按规定发警告、监管不到导致脱管、漏管等履职不当行为,提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53份;监督纠正监外执行罪犯漏管脱管情形 25件25人。

2.保持打击违法犯罪高压态势,确保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保障。一是深入开展扫黄打非、缉枪治爆、禁种铲毒、打击偶蹄动物及冻品走私、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专项行动。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案件51件63人,提起公诉53件82人;批准逮捕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48件69人,提起公诉54件110人;批准逮捕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运输贩卖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77件222人,提起公诉68件201人;立足我县地处边境实际,加大涉外案件办理力度,批准逮捕走私、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拐卖妇女、容留卖淫等涉外犯罪案件31件127人,提起公诉34件145人。二是“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共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审查逮捕案件32件54人,审查起诉案件23件53人。例如董红美等13人跨三省的拐卖儿童案中,对董红美、马鹏多次贩卖婴儿的犯罪分子的量刑达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三是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深入开展未成人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5件8人,相对不起诉6人,无社会危害性不捕12件23人,占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60.86%。

3.紧盯问题整改,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是加大整治力度,提高办案质效。1—11月,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涉黑犯罪案件5件22人,审查后未认定案件涉黑涉恶,并以涉嫌一般刑事案件批准逮捕22人。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涉恶犯罪案件5件35人,审查后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并批准逮捕5件34人,审查后未认定涉恶1件1人;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涉恶势力犯罪10件34人,以恶势力犯罪案件向县法院提起公诉10件52人;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4件,纠正漏捕6人,纠正遗漏同案犯1人,纠正移送起诉遗漏罪行4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3件,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6份。提前介入侦查15件次。二是落实诉前与人民法院会商机制,召开案件会商会7次,把分歧解决在提起公诉之前,统一黑恶势力案件认定与处理标准,注重案件办理社会效果。案件提起公诉后主动与法院协调召开庭前会议1次,就提高庭审效率、强制措施适用等形成共识。三是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严格落实“一案一分析一建议”工作制度,要求每一个承办人把是否有“保护伞”、案件背后反映的社会综合治理问题、是否需要以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治理措施的意见,写入案件审查报告“需要说明的问题”的部分,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基本情况的“附注”栏中注明。截止目前,共完成涉黑涉恶案件分析报告6份,发出检察建议6份,回复并采纳5件。四是全面落实“一案三查”工作制度,根据上级院“大排查大起底”的统一安排部署,经排查2013年以来本院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1679件,发现疑似涉恶案件9件,疑似涉恶线索9条,已按管辖权限分别移送。主动深挖排查“保护伞”线索,发现可能存在“保护伞”线索2件,相关线索均已移送州院扫黑办、县扫黑办、县监委,目前已收到公安局线索核实情况回复2件,阶段性核查回复1件。

4.坚持改革创新,持续推进捕诉一体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深入巩固2018年捕诉一体工作成果,制定《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试行)》,全面落实简案快办、繁案精办,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能力。截止目前,使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办理案件数11件。紧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总体提高到50%以上的目标任务不放松,认真贯彻落实《文山州检察机关实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安排》和全州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培训会议精神,积极与县法院、公安局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着力推进实行简案快办、繁案精办,不断提高办案质效。1—11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结171件274人,适用率为48.84%。

5.主动融入服务全县发展大局,精准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

服务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犯罪活动,不断优化全县营商环境,筑牢金融安全司法防线。截止目前,共受理审查起诉经济犯罪案件28件64人,提起公诉31件65人。办理黄志功等人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案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深入开展“检察护航名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全县部分民营企业、个体经营者代表应邀参加了活动,各参会代表就如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未来检察工作如何服务好民营企业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

服务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一是围绕“两不愁三保障”和脱贫出列“610指标”工作要求存在问题补齐短板,重点推进农村厨卫改造、“清户行动”、环境整治、贫困对象动态管理等工作。累计投入扶贫资金22.8万元,完成旧房拆除14户,厨卫改造68户,楼梯盖建设25户。二是积极开展困难群众慰问活动。截止目前,共发放慰问金1.4万元,发放过冬棉被90床、食用油27桶、大米27袋。发放建房水泥补助30吨,累计投入各项资金4.4万元。三是主动对接交通、水务、农科、自然资源、教体、电力等部门,主动争取项目倾斜,建设完成木坝村委会村村道路硬化18公里,完成4个村小组的村内道路硬化;建成村卫生室1个,党员活动室3个;促成那列村农网升级改造项目和郎恒中学综合楼动工建设;完成人畜引水建设项目4个,涉及4个村小组300余人。

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公益诉讼工作为抓手,着力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成效。一是加大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1—11月,共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8件,立案25件;提出检察建议19件,回复19件,终结审查1件,正在办理5件;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线索2件,立案2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件,结案1件,正在办理1件;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件,未立案。二是深入巩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回头看”工作成果,认真从主观上查找原因,充分发挥2018年公益诉讼工作经验,盯住2018年发出检察建议因需要整改时间长,需要长期跟踪问效的13件案件,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做好督查整改工作,并形成阶段性整改工作报告,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三是针对普厅河板仑至归朝段出现大量不明死因死猪尸体被丢弃河道情况向县农科局、水务局等4个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得到采纳回复。对全县临时采石场不规范审批问题向县自然资源局和9个乡镇发出检察建议并得到采纳回复。办理完成富宁洞平电站非建设非法占用林地毁坏公益林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调解达成森林植被恢复费用赔偿金53.25万元。关注民生,保障人民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对存在的散装白酒生产、销售不合问题督促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进行监督,利用检察建议刚性监督保证食品安全。四是深入开展主题为“立足检察监督职能、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可持续发展”新闻发布会,通过开展新闻发布会,不断提高了各乡(镇)、各部门对公益诉讼的知晓率,有效营造全民参与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氛围。

6.再部署,再发力,持续推进高检院〔2018〕1号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一是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从源头上保障学生安全,用实际行动打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蓝天。1—11月,共审查逮捕性侵未成年案件10件10人,审查起诉3件3人,改变管辖1件1人,无逮捕必要性2件2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4件4人。二是加强向县委政府请示汇报,促成县委及时制定下发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建〔2018〕1号检察建议书》,严格按照张军检察长调研我县格当小学时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整改责任,各项问题隐患已于10月底完成整改。三是主动加强与县教体局“没完没了”抓好“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严格落实检察长、副检察长、未检负责人都担任法治副校长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携手关爱,共护明天”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1次,并将“一号检察建议”印发给县政法委、教育部门及各位参会人员;开展法治进校园宣讲活动20余场(次),检察长送法进校园活动2次;开展一般预防案件(法制进校园活动)12件次,特殊预防案件2件,覆盖师生及家长1.5万余人。主动与县体局沟通协调,组织召开全县教体系统贯彻落实“最高检1号检察建议”暨防性侵害学生工作培训视频会,全面推动全县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良好局面。

7.抓党建促队建,不断提升检察队伍干事创业积极性和主动性。着力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力求实效开展好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组织干警参加检察业务、党务、扫黑除恶、民族团结示范创建等各类培训20余次,组织开展学习“老山精神”理想信念教育活动1次,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到浙江大学开展全员轮训,进一步增强干警学用结合能力。紧紧围绕“基层党建创新提质年”活动,以开展“三个先锋工程”为引领,与主责主业紧密结合,开展了“党建+司法改革”、“党建+脱贫攻坚”、“党建+司法为民”、“党建带群团建”等工作模式,不断提高“三会一课”质量,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推动党组织工作正常化,目前机关党支部被评为“四星级”党支部,退休老干支部被命名为“三星级”党支部;以党建带群团建设,进一步激励广大女干警立足岗位、创新创先,第二检察部荣获全省“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结合检察工作特点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机关创建活动,我院被评为全州民族团结创建示范单位。
    8.提高政治站位,扎实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一是抓实学习教育,将学习教育贯穿始终,党组班子充分发挥带头模范作用,认真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截止目前,党组班子集中开展学习研讨4次,党组成员开展讲党课5次;党支部开展集中学习研讨4次,“学习党史、新中国史”主题党日活动1次,现场教学2次。二是抓实调查研究,结合党中央、省、州和县委以及上级院的部署安排,严格按照《富宁县检察院党组班子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调查研究工作方案》要求,着眼解决新时期检察工作新问题,结合分管工作实际,从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分别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深入分管部门和挂钩点、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等措施开展调研、收集资料、撰写报告,保证了报告主题鲜明简炼、内容客观真实、结论分析有理有据。本次调研成果交流会检察院党组共提出了5个专题,形成报告材料5份,提出解决对策25个,解决了扫黑除黑、脱贫攻坚、检察业务等各方面问题29个,取得了扎实成效,也为下一步做好检察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三是抓实检视问题,充分发扬敢于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精神,班子认真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查摆不足3项,各党组成员查摆不足8项;按照咬耳扯袖、提醒警醒要求,逐条对照党章、《准则》《条例》18个是否进行查摆,以“红红脸”“出出汗”的方式进行批评,真刀真枪点出各党组成员的“病根”,为下一步“手术治疗”提供了准心,从而达到共同康复的目的。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0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供给单位1个;部分供给单位0个;特殊供给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管理事业单位0个;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0个。截止2019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36人,其中:行政编制36人,事业编制0人。在职实有37人,其中: 财政全供养37人,财政部分供养0人,非财政供养0人。

离退休人员15人,其中: 离休0人,退休15人。

车辆编制7辆,实有车辆7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0年部门财务总收入878.6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872.8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0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0.00万元,事业收入0.0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万元,其他收入0.00万元,上年结转5.82万元。

与上年对比减少211.64万元,下降19.41%,,主要原因是2019年部门财务总收入中包含划转监察委员会的人员经费,而2020年部门财务总收入中已减少划转人员经费。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0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878.64万元,其中:本年收入872.82万元,上年结转5.82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872.82万元(本级财力872.82万元,专项收入0.00万元,执法办案补助0.00万元,收费成本补偿0.0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0.00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补偿0.0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0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0.00万元。)

与上年对比减少211.64万元,下降19.41%,主要原因是2019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中包含划转监察委员会的人员经费,而2020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中已减少划转人员经费。

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0年部门预算总支出878.64万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878.6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07.51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86.24万元,下降20.84%,主要原因是2019年基本支出中包含划转监察委员会的人员经费,而2020年基本支出中已减少划转人员经费;项目支出165.31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0.78万元,下降6.12%,主要原因是减少办案业务经费

(一)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行政运行563.55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工资及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检察监督96.00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开支,其中:54.00万元为办案业务装备购置费;42.00万元为开展检察办案业务经费。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其他检察支出69.31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开支,其中:1.8万元为服装经费、5.11万元为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 62.40万元为聘用合同制书记员补助经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50.55万元,主要用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开支。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28.43万元,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开支。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6.32万元,主要用于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开支。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61万元,主要用于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开支。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61.87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支。

(二)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情况

(本条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科目分类)

基本工资142.9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2.90万元)。

津贴补贴236.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1.41万元,项目支出5.11万元)。

奖金74.9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4.91万元)。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50.5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0.55万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28.4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8.43万元)。

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6.3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32万元)。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2.6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61万元)。

住房公积金61.8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1.87万元)。

办公费11.0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05万元)。

印刷费4.3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20万元,项目支出1.10万元)。

水费3.5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50万元)。

电费4.2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20万元)。

邮电费8.5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50万元,项目支出8.06万元)。

物业管理费1.0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0万元)。

差旅费9.4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00万元,项目支出5.40万元)。

维修(护)费1.7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55万元,项目支出1.16万元)。

公务接待费4.8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80万元)。

专用材料费1.7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1.70万元)。

被装购置费1.8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1.80万元)。

劳务费71.7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00万元,项目支出65.78万元)。

委托业务费7.0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7.00万元)。

工会经费6.0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08万元)。

福利费6.0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08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1.5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30万元,项目支出14.20万元)。

其他交通费用35.2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5.24万元)。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4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46万元)。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5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55万元)。

专用设备购置54.0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54.00万元)。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列入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单项目情况

无。

(二)与中央配套事项

无。

三)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无。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6个,采购预算总额55.8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55.8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文山州富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36.30万元,较上年减少1.16万元,下降3.10%,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二)公务接待费

文山州富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0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4.80万元,较上年减少0.17万元,下降3.42%,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17次,共计接待168人次。

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内控制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把好公务接待审批和费用报销关,有效控制公务接待费。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文山州富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0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31.50万元,较上年减少0.99万元,下降3.05%。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较上年减少0.00万元,下降10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1.50万元,较上年减少0.99万元,下降3.05%。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

减少的主要原因: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公务车辆管理规定,有效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聘用制书记员经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项目的实施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用人额度内研究核定预算年度聘用制书记员需求量,及时核实预算年度核定的聘用制书记员在职情况,根据《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保障办法》,及时足额发放聘用制书记员工资,聘用制书记员工资兑现足额率 100%,提高聘用制书记员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聘用制书记员公开招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职业保障等制度,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评定等次,对已聘用制书记员开展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率 95%,规范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有效服务保障司法办案。()服装经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服装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好统计上报完成基础数据采集,服装库存积压率不高于 5%,及时上报服装采购计划,完成招标文件的准备工作,实行公开招标,检察服装公开招标采购率为 100%,高质量,高效完成年度服装采购计划,服装采购计划吻合率达 99%,紧紧围绕控制服装价格,合理控制采购成本,实际服装采购成本控制率不高于 10%,实际服装采购价格与高检院规定价格接近比率达到 98%,做好服装制作、及时发放服装,配发制服及时性 90%以上,服装的发放后的跟踪问效,保证服装质量,保证人民检察院统一着装,维护国家的法治尊严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存款利息收入等。

5.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6.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10. 卫生健康支出:反映政府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支出。

11.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12. “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文山州富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07.96万元,主要用于办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委托业务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与上年125.05万元对比减少17.09万元,下降13.67%,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减少划转监察委员会人员的办公经费预算;二是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管理规定,厉行节约,有效控制“三公”经费、行政经费增长。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鉴于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需在完成2019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相关数据,因此,将在公开2019年度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

(四)文山州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统一由州院公开,故无公开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