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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放纵酒杯间,少女陷强奸深渊——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小课堂第十三期
2025-01-21 

【基本案情】

某某(女,15岁)系某中学学生。2024年暑假期间,罗某某应朋友邀约到某酒吧帮其庆生,期间廖某某对罗某某进行劝酒,罗某某醉酒后,廖某某将其带至一酒店实施强奸,过程中因罗某某反抗及哭闹,廖某某放弃实施。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廖某某实施强奸的过程中主动放弃,构成犯罪中止,综合考量后提出量刑建议,得到人民法院采纳。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检察官提示】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阶段,酒精会损害大脑、肝脏等重要器官,饮酒会使判断力、反应力降低,增加遭遇危险概率,醉酒状态下难以察觉危险、反抗侵害。未成年人参加聚会时要远离酒吧、成人KTV 等场所,别轻信陌生人,对劝酒坚决说“不”。同时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远离酒精诱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