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陆某通过他人微信推荐认识越南籍人员赵某,后赵某偷渡到中国与陆某共同生活,期间赵某的两个哥哥多次联系陆某让其带两人到广西务工。2024年2月黄某(未成年人)受陆某邀约为其帮忙运送赵某的两个哥哥,黄某同意后两人各自驾驶摩托车到中越边境接人,在前往广西途中四人被边境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陆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黄某涉案时系为成年人,综合考量后提出量刑建议,得到人民法院采纳。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示】
未成年人应警惕“帮忙”陷阱,明确行为边界,切勿轻信他人以“帮忙跑腿”“给点好处”“朋友求助”等名义提出的运送境外人员请求。因为无论是否收取报酬,只要参与接送、转运偷越国(边)境人员,就可能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面临刑事处罚,一时的“义气”或“糊涂”可能留下终身案底。要认识到维护国家边境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而遵守法律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首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