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 一直在行动
·基本案情·
李某(未成年)系某中学学生,2023年3月,李某以请假离校为由,要求班干部带其到班主任办公室存放手机的柜子内取回自己的手机。李某在取自己手机的过程中,因攀比心理作祟,遂避开班干部视线,盗取了同班同学王某的一部iPhone 12智能手机。经相关部门鉴定,李某盗窃的手机价值3500元。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手机价值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李某作案时为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案发后已向被害人王某退回被盗财物,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以案释法·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检察官WINTER SAFETY
检察官温馨提示
1
“未成年”身份不是触犯法律的“保护伞”,不懂法律不是借口,不会因此逃避法律的严惩!广大青少年务必牢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切莫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勿因一时贪念留下人生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