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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小课堂第七期——两情相悦也构罪 莫让无知害了他(她)
2024-07-11 






未成年人保护 一直在行动




·基本案情·



李某(女,13岁)系某中学学生,2023年7月,放暑假在家的她通过快手APP与张某认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张某趁李某父母外出务工之机,根据李某发送的地址找到李某家与之同居,张某在明知李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之多次发生性关系。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在明知李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经综合考量人民法院以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检察官WINTER SAFETY



检察官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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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法律上没有性承诺能力,因此,不管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以强奸罪论处,并且从重处罚。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的,依法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成年人没有能力组建家庭,无法对喜欢的人负责,对爱情要有有正确的认识,注意异性间的交往尺度,不要将爱慕变成对彼此的伤害。过早偷食禁果,对女生而言,造成的是对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必将会影响到学业和前程;对男生而言,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受牢狱之灾,背负强奸罪的沉重包袱。这些后果都是未成年人无法承受的痛,只有完成学业,获得一技之长,才能为将来与喜欢的人缔结婚姻、提供生活保障做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