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在运用退役军人违规领取优抚金类案监督模型过程中发现,李某某等人在判处有期徒刑期间仍然领取退役军人优抚金,违反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对该线索进行立案调查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达成磋商意见,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进一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排查,及时追回李某某等人违规领取的优抚金,建立协作机制严堵监管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再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立即对全县优抚对象展开排查,发现除李某某外,还有邓某某、陆某某等5人在服刑期间违规领取优抚金77011元,另排查出4名已故退役军人离世后仍领取优抚金共计20554.76元。截至2025年1月,已追回服刑退役军人违规领取优抚资金46770元,剩余28241元李某某等人签署承诺书定于2025年6月30日前退还。为严堵监管漏洞,该局发文要求各乡(镇)服务站及时对辖区服务保障的重点优抚对象、出国参战民兵民工死亡、服刑或户籍变动等不符合享受待遇而没有及时停发的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核查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核查工作台账,按相关规定立行立改,杜绝类似情况再发生。对核查发现的4名已故退役军人仍然发放优抚金进行停发,并向已故退役军人家属追回多领取的优抚金20554.76元。

通过此次监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与政法机关及民政、司法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协作机制》,设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联络员,于每月10日前交换信息。将重点优抚对象、领取补助民兵民工纳入动态监测管理,每月对信息共享单位提供的信息数据进行比对,更新并建立工作台账,对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及时停发补助,并在系统减员。

公益诉讼通过大数据模型靶向监督,及时发现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的漏洞并追回国有资金9万余元,在打通部门间信息壁垒和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普法小知识】
什么是优抚金?
国家为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家属;退役军人给予抚恤优待的政策。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第三次修订版)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第五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发放抚恤金、补助金;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军队开除军籍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抚恤优待对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抚恤优待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