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陈某某与黄某某合伙合同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远赴广东省与案件当事人面对面释法说理,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最终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陈某某因与黄某某合伙利润分配纠纷,不服一审生效判决,在申请法院再审被驳回后,向富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受理后,经调阅原审卷宗发现,黄某某代理律师在庭审代理词中自认收到陈某某现金支付的合伙利润15000元,而一审生效判决对此事实未予认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经研判,该案标的额虽小,但生效判决确实存在瑕疵。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检察官没有简单启动抗诉程序,而是主动延伸监督职能,将检察和解作为优先选项。考虑到一方当事人远在广东、面对面沟通效果更佳,办案组专程赴广东与黄某某“面对面”释法说理。
检察官一方面从法理角度阐明律师自认的法律效力及再审败诉风险,另一方面从情理和诚信原则出发,引导其正视合伙往来实情。经耐心劝导,黄某某消除对立情绪,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当场退回15000元,陈某某收款后撤回监督申请,我院依法终结审查。
该案的办理,生动诠释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一是厚植“为民情怀”,做实检察为民。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办案人员始终用严格的审查标准,通过细致审查发现判决瑕疵,以检察履职守护公平正义。
二是善用“检察和解”,提升监督质效。对于判决虽有瑕疵但抗诉成本高、耗时长的情况,不拘泥于单一监督方式,积极引导和解并及时履行,避免程序空转,节约司法资源。
三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案结事了。远赴外省面对面化解矛盾,既解决“法结”又解开“心结”,以高质效办案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